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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邮电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2025-04-15  点击:0

陕西邮电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言

陕西邮电职业技术学院20044月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同意设立,前身是创建于1958年的陕西省邮电学校1978年陕西省邮电学校在扶风复校,2001年被评为“国家级重点中专”,2004升格改制成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2022年获批陕西省省级“双高计划”高水平专业群建设单位

学院坚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依托通信信息产业,立足陕西,服务西部,面向全国,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办学定位,以创建省级双高院校建设为中心任务,坚持产教融合,打造数字化教育特色,致力于建设省内一流、西部知名、全国有特色的通信信息类教育培训型高职学院”,成为服务国家、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及通信行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为了实现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构建现代大学制度,学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名称为陕西邮电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为SHAANXI POST AND TELECOMMUNICATION COLLEGE,中文简称为“陕邮职院”,英文简称为“SPTC”;学院网址为www.sptc.sn.cn

第二条  学院注册地址为: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文林路中段。设有咸阳校区(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文林路中段)和西安校区(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湖滨东路3号)。

第三条  学院为公办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陕西邮电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学院实行学院与二级学院两级管理体系。

第五条  学院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  学院校训是“明德、尚能、进取、创造”;学院教风是“乐教、爱生、身正、业精”;学院学风是“自主、向上、活泼、多能”。

第七  学校主要实施全日制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八  学院举办者为陕西电信实业有限公司,主管部门为陕西省教育厅。

第九条  学院举办者依法指导学院办学,核准学院章程,监督和规范学院办学行为,任免学院院级领导,决定学院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条  学院举办者为学院筹措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院办学条件,维护学院的办学自主权。

第十一条  学院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院,严禁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对学院教育教学活动非法干涉;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设置和调整专业,制定招生方案,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

(三)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受教育者进行教育与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

(四)根据学院实际需要,设置内部组织机构,任免干部、配备人员或其它事宜,按照举办者相关规定报批后实施;

(五)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调整绩效及工资分配,聘任教师及其他教职员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六)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接受及管理捐赠;自主管理、使用资产和经费;

(七)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应用等方面进行合作;

(八)开展与境内外高等院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握教育教学规律,执行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依法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

(四)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

(六)完善学院内部监督机制,实行院务公开,实施民主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院党委

第十三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陕西邮电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党委全面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全面增强高校基层党组织生机活力。

(六)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结合的制度,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党委书记主持学院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院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学院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学院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委会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主要对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第十八  学院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委委员、有关职能部门等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学院党委会依照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陕西邮电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院纪委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二节  院长

第二十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机制,聚焦专业建设,优化专业结构,彰显办学特色,推进省级双高计划”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院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的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院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院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行政职能部门或分管院领导根据工作需要书面提出,院长确定。

院长办公会议依照其议事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节  学术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按照其章程议事决策。

学术委员会由学风端正、学术造诣高、坚持原则、热爱教育事业并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具有履职能力的学科带头人或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各二级学院推荐或由院长提名,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由院长聘任。

学院学术委员会任期四年。

第二十三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申请设置(撤销)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学科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评审;

(五)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七)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二十四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院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推荐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

(二)推荐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

(三)学院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三)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四)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四节  二级学院

第二十七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需要,依法设置二级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文化传承、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开展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二级学院根据学校规划、规定或者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二级学院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活动;

(三)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及其他学术活动;

(五)制订内部工作规则和管理办法,负责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服务管理、考核奖励工作;

(六)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七)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  二级学院院长是二级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二级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二级学院以党政联席会议为管理决策基本形式,坚持民主决策,讨论决定二级学院教学、科研、二级学院改革与发展目标、计划和措施学期或学年工作计划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  二级学院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院的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障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五  培训学院

第三十一条  学院根据培训业务发展需要设置培训学院,为企业提供系统性、实用性、专业性培训,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开展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培训学院院长是培训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培训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培训学院以党政联席会议为管理决策基本形式,坚持民主决策,讨论决定培训学院培训业务规划、研发规划、发展目标、年度工作计划和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三条  培训学院党组织是培训学院的政治核心,负责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领导培训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稳定安全工作。

第六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方式。学院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员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学院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员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  群众组织、民主党派

第三十五条  学院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院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八  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学院依法设置理事会,对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的重要事项进行咨询、建议、指导和监督,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章  办学活动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三十八  学院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以培养适应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需要的高技能人才为目标。

第三十九  学院充分发挥通信产业优势,坚持与企业紧密合作,不断加强校企合作,建立企业参与人才培养全过程的有效机制。

第四十条  学院根据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紧密结合通信行业和本地区产业发展的需要,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第一线,依法进行专业设置及调整,涵盖现代通信技术、信息技术、经济管理,形成通信特色鲜明、适应行业和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高等职业教育专业群。

第四十一条  学院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坚持五育并举、培养学生传承红色电信精神、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提高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志和创造能力。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四十二  科学研究是学院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学院从事科学研究的目的是为了创新知识,促进专业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提升专业地位,为社会服务。

第四十三  学院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师生员工开展创新发明、技术服务、技术开发和科学研究。学院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建立保护师生员工和学生知识产权的制度。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四十四条  学院遵循“服务社会,促进发展”的原则,依法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四十五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社会服务工作进行管理。

第四节  文化传承

第四十六条  学院坚持传承与创新的有机统一,始终紧扣高职教育的类型特征,大力培育彰显企业办学、校企融合特质的校园文化。

第四十七条  学院立足实际,依托特色鲜明的校园文化,充分发挥文化的辐射作用和育人功能。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一节

第四十八  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组成。

第四十九  学院对教职员工实行岗位职务聘任(用)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定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职业技能聘用制度。

第二节 权利与义务

第五十条  学院教职员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对学生进行表扬、奖励、批评以及教育惩戒;

(二)按规定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与其贡献相称的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及建议;

(六)参与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意见表达和申诉。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规定及聘约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  学院教职员工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个人修养,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

(二)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珍惜爱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秩序和利益,自觉为学院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遵守职业道德,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履行岗位要求的各项职责;

(四)树立良好师德师风,依法依规履行公共教育服务职责,尊重、关心和爱护学生成长;

(五)提高业务水平,遵守学术道德;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章规定及聘约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节 职业发展

第五十二  学院建立符合职业发展规律的现代大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提供教职员工职业发展通道,实行岗位职务动态管理,教职员工的聘任(用)、晋升和奖惩等均按程序公开进行。

第五十三  学院建立公正有效的部门及员工工作评价体系,强化工作业绩与绩效工资相辅相成的正确导向,调动学院各部门及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定期对教职员工的德、勤、能、绩、廉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用)、晋升、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五十四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培养培训长效机制,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制定不同的培训目标,实施不同的培训内容,进行多种形式的规章制度、师德师风、理论知识、业务能力培训,促进教职工的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五十五条  建立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对为国家及学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履行义务的教职员工,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十六  学院建立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救助和申诉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教职工申诉或纠纷,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的生活和身心健康。

第六章  学生

第五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八  学生在校期间除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之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科技创新、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的,向学院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

(二)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秩序与利益;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救助和申诉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学生申诉或纠纷,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十一条  学院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就业指导等服务,关心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建立学生资助体系,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资助,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并为学生成长成才提供发展型资助。

第六十二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要求的按国家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六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治理的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章  校友及校友会

第六十四  校友是指曾在学院学习、工作过以及被学校依法依规授予荣誉职衔的各界人士。校友是学校的宝贵财富和重要资源。

第六十五  学院依法设立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学院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

第六十六  学院通过校友会等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学业和事业发展,优先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服务,向校友通报学院发展规划与成就。学院欢迎和鼓励校友参与学院的建设与发展。学院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八章  资产、经费和后勤

第六十七  学院的资产是指学院占用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主要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第六十八  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拨款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吸引社会资金,不断增强办学实力。

第六十九条  学院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学”的方针,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严格预算管理、严格费用支出,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一  学院设立全面预算管理委员会,负责学院预算管理的组织领导和审查实施工作。负责制定学院有关预算管理制度、政策和流程;负责制度落实、检查、分析和考核工作;负责根据学院发展战略目标确定收支计划和预算目标要求;负责审核与提请批准整体预算报告和重大预算项目及其他与预算相关的工作事宜。

第七十二条  学院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

第七十三  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七十四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十五  学院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对学院及所属机构的经济活动、内部控制进行审计。

第九章  校徽、校旗、校庆日

第七十六  校徽的图形为:学院的中英文名称环绕的SPTC”图标,下方有“1958”字样,代表学院建校时间;中文“陕西邮电职业技术学院”英文为“SHAANXI POST AND TELECOMMUNICATION COLLEGE

第七十七  校旗为白色旗面,旗面正中是蓝色中英文校名及英文简称及SPTC”方形图标(或蓝色旗面,白色中文简称及SPTC”方形图标)。【附图】


 

第七十八条  学院标识色蓝色,色值为C:100,M:60,R:O,G:80B150;辅助色为浅蓝色C:70,M:10,R:32G156,B:216

第七十九条  学院校庆日为928日。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条  学院其他制度均应符合章程精神,凡与章程精神不一致的其他校内规定,应以本章程为准。

第八十一  本章程的修订由院长提出,修订程序同制定程序。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学院党委会审定,经举办者批准,由学院法定代表人签发,经陕西省教育厅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十二  本章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予以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院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院发生分立、合并、终止等变化;

(四)学院的办学理念、类别层次等发生变化;

(五)举办者要求学院修订章程;

(六)其他应修订章程的情形。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编辑:学院办公室